西安市教育局最新通报

文摘   2025-01-03 09:59   陕西  




我市持续巩固深化“双减”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治理,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查严处各类隐形变异违法违规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




案例一




新城区八府庄园南区20号楼27层乐学托管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文某,身份证号码:610121**********3850,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御城龙脉南区1号楼2单元3306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王某,身份证号码:610221********1345,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大兴东路天朗大兴郡春城5号楼一单元101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姚某,身份证号码:610522********0028,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高新路凯创国际大厦21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232602********0513,以个人名义在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3号楼8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灞桥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迟某某,身份证号码:654124********0616,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景家社区紫荆园北区4裙楼2楼206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赵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23********7277,以个人名义在临潼区群星莱骊3+1号楼1单元604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临潼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长安区永和佳居A栋三楼智林托管中心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长安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编辑:张金兰 | 视觉:任君雅

校对:王军贤 | 统筹:贾梦寒

审核: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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