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乌
附片
附子
一、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馆,食堂,聚餐活动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请大家
莫任性、莫大意
坚决抵制
煮食、邀约食用毒性中药材行为
避免中毒事件发生
资料由州食安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部分内容来自云南网、“云南疾控”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