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批复:同意建设!涉及我州2个项目

时事   2025-01-04 08:01   云南  




近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个旧市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开远市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等多个文件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63号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的请示》(普发改电力〔2024〕548号)、《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临发改发〔2024〕445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500kV耿马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云电规划〔2024〕6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02-530000-04-01-331897)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项目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该工程的建设将满足临沧片区新能源外送需求,提高区域电网新能源汇集送出能力,同意建设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二、项目位于临沧市耿马县,线路途经临沧市耿马县、双江县、沧源县、临翔区及普洱市澜沧县、景谷县和思茅区。


三、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500千伏耿马变电站工程


1.主变规模:2×1000兆伏安。


2.出线规模:500千伏远期出线8回,本期出线2回,分别为至500千伏博尚变、思茅变各1回。220千伏远期出线16回,本期出线4回。


(二)间隔扩建工程


500千伏博尚变、思茅变各扩建1个500千伏出线间隔。


(三)500千伏线路工程


本期新建500千伏耿马变至博尚变、耿马变至思茅变各1回线路,新建线路长度分别约119千米、237千米。


(四)其他:建设配套的通信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为18122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624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144980.8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经南网能源院评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满足国家环保标准,请项目法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49号)、南网能源院《关于500千伏耿马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南网能源院评审〔2024〕16号)等。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项目法人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八、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九、请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个旧市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58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红发改基础〔2024〕291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530000—04—01—761406)。项目单位为华电个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州个旧市。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4.375万千瓦,主要建设7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24282.0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7284.6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16997.45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切实避免出现“应纳未纳、应统未统”的问题,严防统计造假。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41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行业审核意见的函》《〈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回执单》《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红河州个旧市猴子山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4〕218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开远市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59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的请示》(红发改基础〔2024〕292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530000—04—01—526505)。项目单位为云南华电大黑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州开远市。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主要建设5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16765.7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029.7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11736.01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切实避免出现“应纳未纳、应统未统”的问题,严防统计造假。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51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行业审核意见的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备案登记回执单》《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红河州开远市剑角峰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4〕219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寻甸县马桑井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61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马桑井风电场扩建项目的请示》(昆发改能源〔2024〕531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马桑井风电场扩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马桑井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1—530000—04—01—768678)。项目单位为中电(昆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昆明市寻甸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主要建设10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33461.8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6692.3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26769.472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切实避免出现“应纳未纳、应统未统”的问题,严防统计造假。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42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马桑井风电场扩建项目行业审核意见的函》《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书》《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昆明市寻甸县马桑井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4〕215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江市宁蒗县火木梁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60号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火木梁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丽发改请〔2024〕287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火木梁风电场扩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火木梁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530000—04—01—206611)。项目单位为华电宁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5.36万千瓦,主要建设11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3072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9218.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21510.3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切实避免出现“应纳未纳、应统未统”的问题,严防统计造假。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43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火木梁风电场扩建项目行业审核意见的函》《宁蒗县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丽江市宁蒗县火木梁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4〕217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新平县联兴风电场三期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62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联兴风电场三期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175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联兴风电场三期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玉溪市新平县联兴风电场三期(项目代码:2405—530000—04—01—590514)。项目单位为大唐新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新平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主要建设8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27889.1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577.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计,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22311.33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切实避免出现“应纳未纳、应统未统”的问题,严防统计造假。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47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联兴风电场三期行业审核意见的函》《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县委政法委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备案书》《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玉溪市新平县联兴风电场三期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4〕216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57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请示》(文发改请〔2024〕59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项目代码:2409-532623-04-05-536938)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是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符合抽水蓄能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为电力系统服务,项目的建设对于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跃升发展需要,推动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助力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等精神,结合省能源局审查意见和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意见,同意建设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项目单位为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文山州西畴县与广南县交界处。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4台额定容量30万千瓦的单级立轴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组,总装机120万千瓦,主要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交通工程等。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805283.7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计,由项目法人自筹,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切实避免出现“应纳未纳、应统未统”的问题,严防统计造假。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400065号)、《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审核意见》(云搬发〔2024〕116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印发〈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环保、水保待批复)〉的函》(水电规水工〔2024〕342号)。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项目法人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八、项目单位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九、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云南网”微信公众号

责编:王静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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