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963》回顾|事关离婚财产分割、“免费乘车”交通事故赔偿、已购车位被占用……判决来了→

时事   2024-11-14 19:38   河南  

《法治在线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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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那么,这笔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回复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律师在线》






问题一:在生活当中,由于商品的流通性加强,一物多卖的情况有时会出现,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法律承认哪个买卖合同呢?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回复: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针对一般动产,多个买卖合同中率先完成交付的一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都没有完成交付的,优先支付货款的一方可主张优先履行买卖合同;若都未交付,且均未付款的情况下,以合同成立顺序为依据,先成立方可主张优先履行买卖合同。




问题二:在房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的缺失往往成为引发所有权争议的根源。当同一房产进行数次交易,且未依法进行登记时,如何界定各方权益?比如王某有一处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后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屋且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次年,王某又将该房产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了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全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与李某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二人遂将王某诉至某人民法院。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王某的房产未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并未完成物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先后与张某和李某就同一房产达成了不同的交易协议。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因王某与张某未能完成不动产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款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
对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赔偿金,但张某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通过支付全款并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方式,完成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交易程序,因此应被认定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某需协助李某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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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李某与吴某是多年好友,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经常搭乘吴某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吴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一天,上班途中,李某、吴某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医疗费用各项损失能否向吴某要求赔偿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回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酌定李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70%的责任,吴某承担30%的责任。因吴某搭载李某系“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且吴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定由吴某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线》






一听友反映自己和朋友去年打羽毛球的时候,羽毛球击中朋友的右眼,造成右眼损伤。这位听众朋友想了解,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回复:《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判决:竞技体育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眼睛受损伤者仍自愿参加比赛,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只有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对方属于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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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2011年黄某与王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万元,期限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养牛,黄某以其自有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怠于行使权利,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上述判决生效后,黄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王某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最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对于上述案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第一款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律师在线》






最近有听众反映其在小区内购买的车位被他人占用,后通过社区联系上对方,但对方仍然继续占用着车位。该怎么办
海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回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已购车位属于您的空间,他人不能在没有得到您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同时依据《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他人占用您的专有车位并拒绝挪车的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违停车主负有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车主在您联系挪车后,仍然拒绝配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违停车主停止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的过程中,不能损坏占用车辆或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可能因为造成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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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新闻综合广播FM963全新推出的普法类栏目《法治在线963》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14:30--14:45准时播出,重播时间:晚上19:10--19:25,次日早上9:10--9:25。法治咨询热线8796828,将由专业律师接听解答听众涉及法律方面的疑难困惑,也可以通过焦作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FM963焦作新闻广播微信公众号中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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