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片源自极目新闻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湖北省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因管理的净化厂水质不达标、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庹某、夏某、王某、石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排水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量标管”与“进水管”接口对调,让监测设备通过“量标管”抽取犯罪分子放置在机箱中装有自来水和正常排水的混合液,以替代监测设备应该抽取的排水水样,进而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在此期间,被告单位运营的水质净化厂将大量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河流。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均对保护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受侵害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和五名被告人采取“挂瓶子”的手段干扰水质监测系统采样,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庹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对被告人夏某、王某、石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宣告缓刑。
该案是十堰地区首例干扰排水口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刑事案件,也是人民法院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具体实践。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的基础工作,平台监测数据精准化有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了解环境污染现状,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本案所涉违法行为区别于传统的直接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直接污染行为,通过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掩饰其排放不符合标准水体的违法行为。此类作案手法较为隐蔽,难以及时发现,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此案的处理一方面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切勿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另一方面也提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对有数据异常的情况应迅速排查问题点,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体系。同时也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测与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