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博湖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公告

政务   2024-12-05 19:23   新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意见》(中办发〔2024〕14号)的有关要求,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优化博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设立博湖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于12月4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对象

博湖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含垂管部门)。

二、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投诉举报。

(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逐利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问题;

(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检查随意性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不当等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问题;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问题;

(六)行政执法人员看人办事、以权谋私的问题;

(七)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问题;

(八)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二)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

(三)已被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四)依法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五)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经行政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予受理,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三、办理期限

受理机关对群众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在接到投诉次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复杂事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投诉举报渠道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直接扫描二维码登录博湖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反映问题,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的方式反映问题。利用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举报时,应告知姓名、联系方式、问题线索,电子邮件或信函应注明“行政执法领域问题线索”字样和姓名、联系方式。

(二)受理方式

1.投诉举报平台。

(1)在浏览器输入网址打开。

https://www.wjx.cn/vm/YxuNJeX.aspx

(2)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打开。

(3)在“西海法治”公众号下方自定义菜单“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打开。

2.投诉举报电话。0996-6626283

3.投诉举报邮箱。bhxsfj2024@126.com

4.来信举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团结东路65号(司法环保大楼220办公室),邮编:841400。

(三)受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五、投诉举报须知 

为便于开展进一步核查,投诉举报应详细说明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主要事由等情况,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和提供材料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投诉举报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博湖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公民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博湖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4日









审核:宋波
责编:黄丽娟
编辑:孙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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