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至元十四年 扬州 两浙运司盐课”背“元宝”五十两银锭一枚,重量:1890.6克,锭面铭文均为砸戳,正面戳记:“至元十四年月日 扬州 行中书省 两浙运司盐课 和中白银 玖成柒色 银匠沈荣 监销铸官刘珪 销银官王琪 称验银库子□□ 库官孟珪 库官副使刘 银匠沈荣 银匠侯君用 库子徐允中 提领进义 伍拾两 重伍拾两”,背铸阴文“元宝”;拍品系至元十四年(1277),隶属于江淮(扬州)行中书省的两浙都转运盐使司所征收的盐课折银,与2020年北京诚轩秋季拍卖会金银锭专场一枚扬州元宝(成交价86.25万元)及2021年春季拍卖会的另枚扬州元宝(成交价74.75万元)主要铭文信息及形态极为类似,同为元早期江淮地区盐课税银之实物遗存;
银锭沿袭宋金形制,锭面宽阔,上下两端呈弧形,中部束腰,四周边缘起郭,线条优美,属元早期官铸税锭典型样貌;元宝正面共有铭文七十余字,基本清晰可辨,内容丰富,其中多个官职名、官员名、银匠名亦多见于其他同类银锭之上,对于元代白银货币史和财税史的研究,具有极高的实物史料价值以及珍贵的货币文物收藏价值;此枚扬州元宝通体包浆自然滞厚,数处包浆剥落处,银光白亮,可见成色一等,整体保存完美,于现存扬州元宝之中当属品相上乘,GBCA MS62 评级编号:1610062544 □
拍品铭文释义 “至元十四年”:银锭铸造时间,即公元1277年,元世祖忽必烈执政时期。“行中书省”:中书省派出地方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中统元年(1260),世祖忽必烈为加强中央集权,立中书省为全国最高权力中心。之后,又在核心地区陆续设立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负责军事、官吏考核的同时,还掌管各自辖区的重要赋税征收、农桑水利及漕运等经济事务。至元十三年(1276)正月,元军攻占宋都临安。二月,于临安设置两浙大都督府,六月改立临安行省。十月,朝廷在淮东扬州设立行省,行使对江淮、江东地区的最高管理职权。未久,又将扬州、临安二行省合并为江淮行省,统两淮、两浙地区,又称扬州行省、淮东行省。
拍品铭文中的“行中书省”即指江淮行省。“扬州”:江淮行省所在地,元宝的铸造地点。“两浙运司”:即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简称,是扬州元宝的铸造者。江浙物产丰富,是元朝最重要的产粮区和经济中心,同时也是财赋重地,每年国家三分之一的赋税,都出自江淮、江浙行省。当时,宋元战事未平,世祖即要求南方各省恢复起征盐、茶、酒、醋等各项赋税,而盐课在其中占比举足轻重。可见元朝在建立政权的同时,就将盐的生产与销售体系直接纳入到朝廷管辖之下。至元十三年至十四年(1276-1277),元朝在南宋原有基础之上,设立了两淮、两浙都转运盐使司,隶属于江淮行省,负责管理江浙地区的盐政并征收盐课。由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征收的“盐课”折银,须造册上报行省,后上解中书省属下的户部万亿宝源库。“和中白银”“玖成柒色”:皆为银锭成色名称。
元代银锭上很少出现表示成色的铭文,此枚打“和中白银”,表示上好成色。“玖成柒色”即含银量97%。“监销铸官刘珪”:行省下设负责管理、监督银锭销铸的官吏。“库官孟珪”:即收银库官,为官库常设九品官职。“销银官王琪”:专门负责银锭销铸的官职,地位在“库官”之下,一般由汉人担任。“库子徐允中”:元代下层州役之一,负责看守官库、保管官库货物及银钱货物进出库等事项。“秤验银库子”:专门负责鉴定银锭成色、重量的库子,为常设官职。“提领进义”“库官副使刘”:两浙运司下设官库,又称广盈库。主管官员 “提领”,正八品,其下另设大使、副使各一人,“提领进义”“库官副使刘”即为广盈库任职官员。“银匠沈荣”“银匠侯君用”:销铸银锭的工匠。“伍拾两”“重伍拾两”:二种计重写法,表明此锭经二次称重,并符合官方认可的重量标准。
从以上铭文可以看出,元朝对白银货币的铸造管理制度极为严格,从销铸到检验入库的各个环节,责任人均须在锭面打上各自官职名与姓名,以便在成色或重量上出现纰漏时追究责任。与此同时,我们从已知国家公藏及民间收藏的扬州元宝铭文中可以发现,“库官孟珪”“销银官王琪”“提领进义”“银匠侯君用”等官、匠名曾反复出现,说明这类银锭都是同一时期在扬州铸造并上缴国库的税银。□
扬州元宝的历史价值 “元宝”,即“元朝宝货”之意,后成为金银货币的代名词。目前所见的元代银锭中,仅至元十三年、十四年的扬州元宝背面铸有阴文“元宝”二字,之后的银锭则再未出现。关于扬州元宝的来历,陶宗仪著《南村辍耕录》中曾有记载:至元十三年,丞相伯颜平定南宋以后,返回江淮行省之都扬州时,下令搜检所有随军将士的行囊,将众人携带撒花银两全部收缴,并销铸成重五十两的银锭,背均铸阴文“元宝”二字,待班师回朝后进献皇帝。世祖忽必烈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曾将扬州元宝赏赐给王公贵族,部分元宝后来以货卖形式流入市场,所以民间有此类银锭的流传。陶氏对扬州元宝的记述,史学界始终存有异议,但未见其他确切史料可以佐证。存世的扬州元宝实物中,除上海博物馆馆藏一枚至元十三年实物之外,其余均为至元十四年,十五年则迄今未见。蒙元时期,白银尚未成为流通与支付的主体货币,但是,其使用已相当广泛,例如用作赏赐、大宗贸易支出、借贷,或作为交易媒介,直接购买粮食、马匹和物资等,说明当时社会用银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尽管元朝曾三次颁布禁银法令,专行钞法,严禁民间买卖金银,然而,并没能阻止白银在民间的流通,加之官方滥发纸币,最终导致纸钞大幅贬值。至元二十二年(1285),朝廷发布诏令,实施货币制度改革,放弃单一纸币流通政策,承认白银与铜钱的货币地位,允许白银流通并恢复铸造和行用铜钱。
综上所述,在白银并非流通与支付主体的元代,扬州元宝作为早期白银货币,其铸造与使用,对于元代货币发展史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价值。—参阅孙继亮著《中国财税博物馆藏元代“扬州元宝”考》一文,刊载于《中国钱币》,2015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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