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安局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小程序上线啦!

民生   2024-10-16 20:04   江西  

注意啦!

广大市民朋友,新余市公安局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小程序上线啦!
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如果您看到或者发现身边有这类行为和隐患,请立即举报!
那么,该如何进行举报呢?
除了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还可以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
进行可视化线上快速举报
↓↓↓




举报小程序使用方法



【第一步】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二维码           

 



【第二步】进入“新余警民通”小程序后手动进行定位 



第三步选择上报辖区派出所                        



【第四步】如实填写举报内容                           



【第五步】上传现场图片或视频                        



【第六步】提交举报                                       




举报须知


请您在填写前仔细阅读须知内容:
感谢您对新余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为保障举报内容及时有效得到处理,请在填写举报内容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受理范围
包括烟花爆竹领域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3.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明确举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无法查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权益保障
1.匿名举报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后,将依据《新余市公安局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联系发放奖励。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2.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奖励政策

新余市公安局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法燃放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个自然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不足1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10000(含10000)至50000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50000(含50000)至100000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100000元(含100000)以上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八、凡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50(含50箱)至100箱之间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九、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十、凡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十一、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十二、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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