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自作聪明的人
妄想钻法律的漏洞
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原告和被告联合虚构借条
企图瞒天过海
检察官怎么说?
一起来看
《兴检说法超有“料”》第三期
《“假官司”成“真犯罪” 虚假诉讼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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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是双方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编辑:新媒体工作室
供稿:政治部
审核:赵 明
2024年第二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