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场经济下行冲击,债务问题往往面临着时间跨度大、事实混乱、法律关系难以厘清的困难,大量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清结。
这一现状所形成的典型情况比如“三角债”,债权人即便明知债务人有其他可实现债权,囿于“冤有头、债有主”,难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经济活动中,代位权之诉,正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问题应运而生的。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为破解“三角债”这一社会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如债权人A持有对债务人B的债权,债务人B对次债务人C持有债权,此时,代位权之诉便可以使债权人得以“越俎代庖”,直接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行使权利。
随着《民法典》颁布施行,代位权诉讼这一破解复杂债务“尚方宝剑”的作用得到显著增强,其构成要件从《合同法解释一》中的四要件变为五要件。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扩大至“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非过去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标的涵射范围得以扩大。
律师学习代位权诉讼的知识与技巧,掌握其作为诉讼策略的应用,尤其是代位权诉讼与后续诉讼如何衔接、如何与其他诉讼策略结合、如何通过策略制定决胜于庭前等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作为一种有效实现债权的手段,代位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争议。比如,如何确定主管与管辖?何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诉讼可能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1月25/26日 19:00
原最高院法官精解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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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院民一庭前法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争议解决部主任姜强老师,亲自操刀设计本次课程,结合多年最高院庭审经验与法官思维,精解代位权诉讼中的十大关键问题与策略,给你最专业的代位权诉讼策略建议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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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精解代位权之诉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方式以及选择恰当的“债务人”财产。《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代位诉讼的涵射范围,但也导致代位权诉讼中的不少疑难问题缺乏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律师在实务中遭遇诸多阻碍。
比如,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问题。
如何有效证明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为?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3条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进行了界定, 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债务人“怠于行使”行为本身属于消极事实,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否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如何证明?
显然,在司法实践中,让债权人去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存在客观上的困难,而债务人证明已经及时行使债权或次债务人证明已经或正在履行债权则更为容易。
比如,代位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问题。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强调了专属管辖这一法定管辖的规定,但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约定、仲裁约定等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管辖的影响仍然作模糊处理。
那么,新司解中针对这一难点给出了哪两种方案?专属管辖是否可以突破?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协议管辖对代位权又有何影响?
此外,在“简易债权回收规则+限定性入库规则”的制度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还有可能产生许多其他问题。
比如,诉讼期间与保全、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次债权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下,由于保全措施的存在,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直接清偿规则获得次债务人的清偿。在次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之间就产生了竞争。此种情况下,如何在多个债权人之间清偿?这又涉及了平等主义清偿规则与优先主义清偿规则的适用问题。
且在法律效果层面,通过代位权之诉可以达成哪些效果?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另行起诉?对后续其他诉讼又有何影响?
11月25/26日19:00,一起来听听姜强老师的真知灼见!通过本次线上课程的学习,律师将能够深入理解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提升在债权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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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1.掌握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技巧
2.学会分析债务债权纠纷的成因、特点和难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3.提高律师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
4.了解代位权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律师提供实务指导
课程大纲:
1.拓展代位权边界:除合同之债外的债权代位策略
·除合同之债外,哪三种债权类型在实务中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潜力?
2.代位权对象的“权利宝藏”:八大从权利一网打尽
·解析代位权对象扩大范围后的八大从权利
3.未到期债权的“提前收割”:五大策略解析
·面对未到期债权,如何巧妙运用代位权提前实现债权?
4.“怠于”行为的举证艺术
·如何有效证明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为?
5.继承请求权、劳动报酬的代位权争议
·继承请求权、劳动报酬是否能被代位权涵盖?
6.多债权人的债权分配:策略与公平并存
·当相对人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制定公平有效的分配策略?
7.突破管辖限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新视角
·专属管辖是否可突破?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协议管辖对代位权有何影响?
8.仲裁与代位权的碰撞:如何抉择?
·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仲裁条款时,代位权诉讼是否还能提起?
9.代位权行使效果分析: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是否公平?追索到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10.代位权诉讼的“一箭多雕”:代位诉讼效果与后续诉讼策略
·通过代位权诉讼可以达成哪些效果?是否影响债权人另行起诉?对后续其他诉讼有何影响?
讲师介绍:
姜 强
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争议解决部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
多地仲裁委/仲裁中心仲裁员
先后参与《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等法律的立法工作
姜强律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2017年)。系北京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及南京仲裁委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中周法律研究院理事,CFEC国际保理工作组专家成员。
姜强律师先后处理了涉及证券纠纷、公司股权争议、对赌纠纷、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各类疑难重大合同案件数十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姜强律师在金融票据、信用证、保理、期权,以及其他复杂交易结构的金融领域投融资纠纷、建设工程及其融资、房地产开发及其融资、保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及转让、民间借贷及其他融资类纠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其中,多个有关证券、ABS、股权和票据的案件中均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在刑民交叉方面有深入研究。
先后参与《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立法工作;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等司法解释的主笔人;参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城镇房屋租赁等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参与撰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释义书十余部。另外,曾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判解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2020年以来,先后在“观得法律”等自媒体发表《票据变形交易结构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解释论》《票据行为外观主义的袪魅与“穿透式审判”的再认识》《须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构造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论》《<九民纪要>中的释明及其在诉讼中的实现方式》《抵押权人与主债权人分离情形下的抵押权构造及其行使》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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