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磊:牢固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地位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旅行   2024-11-22 16:30   陕西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15期)










牢固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地位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专家

雷磊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理论支撑。图为在国家图书馆馆藏法律文献展上展出的法律文献。 视觉中国 郭海鹏/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随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涵也不断丰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牢固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地位,积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并以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优势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着力点,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一、牢固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首先应当牢固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提供了法价值论、法政策论、法规范论、法社会学等理论资源。法价值论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法政策论突显在重视法治改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规范论彰显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法社会学表现在重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尤其是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各个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提供了科学方法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即“十一个坚持”,法学研究者应当在“十一个坚持”下展开具体研究。但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指导并不意味着用现成的理论观点代替具体的科学研究。要鼓励研究者就具体的学术问题展开学术争鸣,形成不断创新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把探索性的学术问题等同于严肃的政治问题,也不能把严肃的政治问题等同于探索性的学术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一个丰富而具体的科学体系。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遵循法学学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勇于探索新知、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基本要义。应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立场的基础上采取正确的实践路径和推进策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性、人民性、时代性和国际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取得新发展、开辟新境界、实现新飞跃。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引导广大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学理论工作者自觉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健全党领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体制机制,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全过程各方面”。因此,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法学学科体系整体设计,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

要坚持正确的价值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要选择正确的法治道路。以中国问题为出发点是法学研究的宗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指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从中国的历史经验、基本国情和制度优势出发的实践选择。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应当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研究法治理论问题应当以当下法治实践为基础,以中国立场和中国特色来言说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

要采取正确的推进策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应针对不同学科采取不同做法,对于传统法学学科建设要促进其转型升级,对于新兴法学学科建设要根据社会需求加强供给,对于交叉学科建设要推动法治理论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应以法治概念为核心,构建包括概念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在内的法治理论体系。法治概念论解决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演进、法治的功能与作用、法治体系、法治要素等一般问题。法治方法论包括认识法治的根本方法、推进法治的一般方法、在特定国家实现法治的具体方法等内容。法治价值论回答为何追求法治、法治的意义所在等问题。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三、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应当把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作为重要抓手。法治理论研究应当全面把握“五大体系”中蕴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和基本原理,提炼出易于民众和国际社会理解、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加强法律体系理论研究,阐释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对象,深入阐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法律规范的教义学解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造为一个概念清晰和意义融贯的系统,促进法律的立改废释。应当时刻关注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关注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实践方向,促进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法律制度。

加强法律实效理论研究,阐释法治实施体系的实效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效理论首先要关注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法治实施体系的效能,研究论证合宪性审查制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治社会建设等现状和问题。要充分关注中国特色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举措,展开实证调查,形成中国特色法律实效理论的基本命题与基本原理。法律实效理论的研究重点是如何促进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研究,阐释法治监督体系的严密性。法律监督理论应当在学理上解释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同监督形式的内涵、运作和效果。应当重点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研究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应当凝练法治监督体系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关注人权司法保障工作中的成果。

加强法治保障理论研究,阐释法治保障体系的有力性。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强调,要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2017年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法律,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队伍和人才保障、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理论研究应当充分关注政治、组织、人才、科技等要素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各要素在法治运行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阐释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性。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对象包括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党内法规理论应当充分关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对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分析阐述党内法规制定力度大、出台数量多、制度权威高、治理效能好等特点和优势。

 

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最终落脚点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应当以法学领域的“四个之问”为导向,通过提炼基本范畴和概念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的科学体系。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学研究的“中国之问”,回答如何在一个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学研究的“世界之问”,回答如何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关系法治化,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如何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坚持法学研究的“时代之问”,回答如何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如何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如何防范化解法治建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与挑战。坚持法学研究的“人民之问”,回答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需要,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提炼概念范畴。概念和范畴是构筑知识体系的砖瓦。应当认识到,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提炼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缺乏创新性、范式性的核心概念和基石范畴,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就是一句空谈。因此,必须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概念和范畴,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添砖加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一个具有高度原创性和高度概括性的概念和范畴,需要强大的理论建构能力,要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不断进行逻辑发掘和内涵构造。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完善科学体系。当前,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内部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研究范式,包括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相关的权利本位论范式,与科学立法、部门法原理、法律适用相关的法教义学范式,与法律功能、法律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的社科法学范式,与法治改革、法治转型相关的现代化范式,与法律全球化、法律移植相关的全球化范式,与新兴科技、学科交叉相关的未来法治范式,等等。这些法学知识形态有自身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是描绘法治建设中某一方面的科学模型,都可以成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资源。在寻求科学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内部脉络的基础上,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还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强调法学知识科学体系的内部互动与外部沟通,贯通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筑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全面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研究”(2022JZDZ0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习近平:《增强看齐意识》(2015年12月11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59页。

②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

③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


编辑:芦佳琪 汪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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