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成伙同被告人翁某、覃某强等人从村民手中收购湿稀土矿后,售卖给被告人袁某波;李某、胡某峰、韦某亮等人则驾驶货车为刘某成、翁某运送稀土给袁某波。被告人李某林、陈某华分别伙同他人在岑溪市当地盗采稀土并贩卖给翁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成、袁某波、翁某、覃某强、李某、胡某峰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林、陈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