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吕梁】第647期:离职前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民生   2024-11-16 17:50   山西  

内容提要

A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使用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以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甲于2008年5月至2019年9月任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投资、合规风控、行业研究等部门,2019年9月退休,2023年3月案发。

事实一:私营企业主乙与甲关系较好,一直想参与A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希望甲在投资基金的筛选推荐、风险评估和投后管理上给予帮助。2018年3月,A公司拟成立B基金,甲利用分管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协调帮助乙顺利向B基金投资2000万元,后乙实现投资收益4000多万元。2019年7月,乙联系甲表示,为感谢其在B基金投资上提供的帮助,想将收益的5%送给甲,甲表示同意。2019年8月,甲分两次收到乙给予的钱款,共计200多万元。

事实二:2018年4月,B基金的投资份额将分配完毕。私营企业主丙联系甲,希望甲帮助其参与B基金的投资,并表示会有感谢。后甲利用分管项目投资、合规风控等职务便利,帮助丙争取到500万元的投资份额。2019年5月至10月,丙先后三次向甲贿送现金共计40万元。其中,2019年5月贿送10万元,2019年7月贿送15万元,2019年10月贿送15万元。

事实三:丁系A公司行业研究部工作人员,系甲的原下属。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丁为了维系与甲的关系,共给予甲钱款5万元。甲退休后,二人仍保持较好关系,但丁没有继续送给甲财物。2022年8月,丁因家庭原因欲调整工作岗位、提升薪资待遇,但苦于与时任公司领导不熟,考虑到时任公司领导曾是甲的下属、与甲关系较好,于是丁请托甲帮忙给时任公司领导打招呼帮其调整工作岗位,并送给甲10万元。后甲向时任A公司领导打招呼,丁顺利得以调整工作岗位、提升薪资待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对违规吃喝常抓不懈 

录      制:董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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