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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交巡警致全县广大电动自行车
驾驶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们:
大家好!同心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此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并提醒您注意交通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全区上下正在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普法宣传引导工作,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务必牢记:
1.严守交通法规。请积极学习、宣传、贯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合法上路、依规行驶。
2.依规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及时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王团检查站、河西检查站、下马关检查站依法办理挂牌登记,严禁伪造、变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3.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请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保护自己的头部免受伤害。
4.规范车辆停放。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健康步道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禁止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进出口、消防通道等专用通道。
5.安全文明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行驶过程中,要保持集中精力,密切关注周围环境,文明礼让、安全驾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不随意穿插、不随意转弯、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驶,严禁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争做文明人、同守平安路,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祝您一生平安、一生幸福!
同心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