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二中队联合西城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根据举报线索,对联建村私屠乱宰点进行私屠滥宰突击检查。对业主曹某进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私屠滥宰案例宣传教育,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予以警示。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从2019年起,尤溪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打击私屠滥宰,共立案13宗,处理涉案人员18人,并移交县公安局处理。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了罚金和刑期不等的处罚。
案例一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淡、包某堂未经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陈某淡位于尤溪县联合镇家门前私设生猪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屠宰后二人将屠宰的生猪运往联合镇市场进行销售。2020年2月25日,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与尤溪县公安局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该屠宰点,现场抓获陈某淡、包某堂,并扣押一只已脱毛、开膛、内脏未取得的生猪,两只存栏生猪,刀具七把、考查簿一本、记账单据两张。2017年至2020年2月,陈某淡屠宰生猪金额共计114373.7元,非法获利共计4100元;包某堂屠宰生猪金额共计103070.7元,非法获利3500元。2020年3月9日,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将陈某淡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尤溪县公安局,尤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侦查。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包某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二
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黄某涛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共同投资在尤溪县新阳镇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批发和销售经营活动,并约定所得收益由二人平分。此后,黄某涛退出合伙。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黄某在个人在上述地点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批发和销售经营活动。屠宰场经营期间,黄某在、黄某涛将收购来的生猪关在屠宰场猪栏饲养,由到屠宰场批发猪肉的摊贩黄某文、黄某银、王某灼、王某绍等人到其生猪屠宰场帮忙屠宰,后将未经检疫的猪肉批发给这些猪肉摊贩。猪肉摊贩将批发的猪肉在尤溪县新阳镇内各地进行销售。其中,黄某在涉案金额达2166788元,黄某涛涉案金额达277788元。黄某在屠宰生猪获利达20000元。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告人黄某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黄某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2017年10月份起,被告人张某助在新阳镇路边搭建的屠宰场所屠宰生牛时,为增加牛肉重量提高营业利润,先将牛用电击倒后开膛破肚,再用水管插入牛心脏进行注水,后再将分割好的注水牛肉运至尤溪县新阳镇市场进行销售。自2017年10月起至案发之日止,张某助购买活牛金额合计334100元,销售注水牛肉金额合计达300000元以上,非法获利13000元。被告人张某助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计334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