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男) 与肖某(女) 于2014年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底,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地方习俗举办婚礼并宴请亲友。2015年3月,他们的女儿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秦某与肖某因琐事摩擦不断、感情破裂,于2016年初分居后就未再共同生活。之后,女儿一直由肖某及肖某父母抚养、照顾,秦某未再支付任何抚养费,肖某遂诉至法院。
经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法官综合考虑秦某与肖某的抚养能力、陪伴孩子时长等因素后,认为应由肖某继续抚养女孩较为适宜,故判决女孩由肖某直接抚养,秦某从2016年初起支付女孩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诿。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一方单独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另一方却不闻不问,甚至连抚养费也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在此特别提醒: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情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使两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来源: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