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4日,尤溪县中仙镇执法人员在对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货车间、生产一车间、原料区的出口、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5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分别罚款人民币0.1万元。
案件评析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也被称为生命通道,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也是守护生命的最后防线。竹木制品企业,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一旦着火,极难扑灭。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于迅速扑救火灾、保护员工生命、减少企业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来源:尤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尤溪县中仙镇执法人员在对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货车间、生产一车间、原料区的出口、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5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分别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也被称为生命通道,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也是守护生命的最后防线。竹木制品企业,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一旦着火,极难扑灭。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于迅速扑救火灾、保护员工生命、减少企业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来源:尤溪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