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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被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被扣留机动车辆合法证明到石楼县政务大厅(一楼)交警大队秩序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依法将扣留车辆送交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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