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毛有智利用担任贵州省黔南州水利局水利建设科副科长、科长、副局长,龙里县常务副县长,平塘县县长,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贵州水投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锦屏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利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7万余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有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毛有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