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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制裁对国际合同履行产生了影响,特别是在中俄贸易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主张从何解除合同的问题上。
就在10月23日,俄罗斯INTELLECT网站刊登《国际制裁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法院未将与中国的银行结算问题视为不可抗力》一文,文中援引俄罗斯法院判决,认定中俄银行之间的结算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
全文摘要翻译如下: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认为列宁格勒州贸易促进局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无效,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北方首都”向联邦国有企业“俄罗斯海运”支付近9000万卢布的滞纳金和罚款。
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在2024年3月22日前完成)向远东流域管理局供应配备方位推进装置的拖轮,俄罗斯海运因此解除了合同,要求支付相当于船只价值10%的罚款6800万卢布及2100万卢布的滞纳金。
“北方首都”公司以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和列宁格勒州工商会出具的专家结论为由进行辩护:不可抗力因素在于支付在中国某银行受阻。
然而,法院裁定,工商会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从法律性质上讲,仅仅是独立专业评估组织的结论。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联合了俄罗斯企业和俄罗斯企业家,它没有任何单独的公共权力。工商会关于不可抗力的结论...本身并不为申请人...创造任何义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工商会关于疫情影响或国际制裁对俄罗斯企业的影响的证明被法院接受为减少或免除滞纳金的理由。
阿尔伯特律师认为:”法院的这一决定是合理且基于法律的,根据该法律,确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的问题完全属于仲裁法院的职权范围……”
同时,他怀疑通过中国银行支付的这种情况是否类似于不可抗力。“涉及中国银行的结算危机能否被视为不可抗力?似乎不是,因为支付(尽管对俄罗斯公司来说效率和舒适度大大降低)在2023年和2024年都在进行。市场上出现了新的非标准产品,与支付代理服务有关。一些中国银行没有停止与俄罗斯客户的合作。因此,不能断言俄罗斯公司完全无法克服这种障碍”,阿尔伯特指出。
俄罗斯INTEL法律顾问叶夫根尼娅专门为MASHNEWS网站撰文表示:目前通过特定银行进行结算的限制不太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情况。
叶夫根尼娅提醒说,任何情况(即使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火灾、洪水等)本身并不是解除合同方责任的理由。
“债务人必须证明无法履行义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直接影响,并且债务人已经采取了所有取决于他的措施,以适当方式履行义务。也许法院在联邦国有企业‘俄罗斯海运’的案件中就是这样想的,当它指出‘支付船只的方式不影响其交付方式’时,”她说。
叶夫根尼娅提醒,评估不可抗力的一般方法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6年3月24日第7号决议第8款中有所规定。要将任何事实视为不可抗力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非常性质(所讨论情况的异常性,其发生不是特定条件下的常态);
不可避免性(任何从事类似债务人活动的民事流转参与者都无法避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的发生)。
国际制裁也不被视为解除公司义务的充分理由。“法院评估这种限制是否非常和客观上不可避免,以及它是否是合同方不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以及该方是否采取了所有取决于其的措施来履行合同。因此,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将根据具体争议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为避免这种情况,在合同中需要提前规定可能影响合同方履行义务的风险,这些风险通常被司法实践视为商业风险,包括限制国际结算、最终供应商因国际制裁而未履行义务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阶段仔细制定这些条件将有助于避免此类争议或在发生争议时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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