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设置的决定
(2024年10月24日资溪县
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照《资溪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资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其具体职责为:研究处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制度;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并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受理工作并组织审查,提出办理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撤销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其承担的职责划入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撤销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其承担的职责划入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四、撤销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其承担的职责划入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五、撤销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其承担的职责划入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六、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更名为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后,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随之变更,不再重新任命。
七、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更名为资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后,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随之变更,不再重新任命。
来 源: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 辑:徐偲璐
编 审:周嫣婷
总监制:方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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