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一氧化二氮)。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一氧化二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禁毒、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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