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整治村卫生室违规采购和加价销售药品等不正之风,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购销药品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集中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2.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村卫生室须建立进、销、存账册(含药品种类、剂型、品种、规格和价格),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保存好相关票据。
3.严禁村卫生室以任何形式从药企、药店和药贩等渠道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加价销售药品。
二、严格规范管理药品
4.村卫生室配备药品不少于80种,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比达到省级规定要求。药品购销管理和零差率销售情况纳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绩效结果拨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5.认真落实《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指南(试行)》,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管理工作,每季度对药品进行1次盘点,盘点药品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做到账物相符。认真做好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每月对药品的效期和质量进行维护,及时处置近效期药品,对不合格药品做好登记,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处理。
6.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不得超范围使用药品,不得超剂量用药,不得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规定,不得违反静脉用药管理办法,不得替换处方中的药品,不得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
三、严密组织督导检查
7.村卫生室从药品采购、销售、管理等环节入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私购药品、加价销售等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8.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电话随访”“飞行检查”“现场督查”“交叉互查”等形式,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通报督查情况。重点对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是否建立购销(用)记录,是否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是否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是否出具规范收费凭证等方面进行抽查,发现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做好线索核查和追踪督查。
9.县卫生健康局认真履行对村卫生室监督管理职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落实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购销药品有凭证、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等方面规章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织密织牢村卫生室药品安全防护网。
四、严肃开展责任追究
10.村卫生室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违规采购和加价销售药品,视情节轻重,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对乡镇卫生院、村承担村卫生室管理职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追责,并立即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周期内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2.严禁向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村卫生室发放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已拨款或发放的,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认真贯彻好以上12条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督促检查,实行周调度、月督查、季通报、年总结,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防监管漏洞、严查关键环节、严惩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不断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村卫生室健康服务水平,真正让公众用上安全、放心、有效药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健康贵州)
一审:侯玉林 郑 荐
二审:樊韶清 宋国平
三审:陈 伟 田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