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州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我州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我州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进行煨桑、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统战民宗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寺院及村集体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并对各自辖区内寺院、村集体祭拉则、煨桑等在野外开展的传统宗教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将祭祀活动时间调整到防火期外。农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掌握农牧区群众上坟烧纸、煨桑时间节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上坟祭祀人员只带鲜花水果等祭祀品,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烧纸带入坟地。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烧荒、焚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及其他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要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严禁智障人员和无家长监护的未成年人独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五、各级应急部门、林草部门及森林草原防火区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森林草原管护站卡值守人员要对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宣传教育,按照程序严格盘查登记,禁止在林区草原随意丢弃火种,要求各种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配备灭火器材,杜绝一切火种进入。
六、在林区草原内的乡镇单位和村社加强防火知识宣传,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林区草原内修建工程设施的单位必须征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七、各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擅自在防火区内用火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照“谁发现,谁报告,谁扑救”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