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政务   2024-10-16 17:05   甘肃  

高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各镇是全面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禁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禁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细化到村、社、组、地块,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做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专门巡查组,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坚决遏制各类“烧荒”行为。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禁烧规定而引发火灾、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禁烧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本通告及禁烧宣传标语,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烧宣传,对违反禁烧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烧荒”工作,投诉、举报一切“烧荒”的违法行为。

六、露天焚烧是生产生活中的陋习,禁止露天“烧荒”是全体公民共同的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烧荒”工作,为保护蓝天、绿地、碧水,建设生态家园作出贡献!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高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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