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唐某当班期间外出饮酒后,在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唐某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法纪意识淡薄。唐某作为班组为数不多的党员,本应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作表率,却以身试法,受到严肃处理,教训十分深刻。究其根源是唐某纪法意识淡薄,警示案例汲取教训不深刻,认为违法违纪离自己很远,缺乏法纪敬畏,导致违法被查处。
2.践踏规章制度。唐某自认为自己是工长,没有严格执行党员、工长标准要求自己,不能摆正自己位置,当班期间发生不假外出、违规饮酒、酒后驾车等系列违规,把规章制度要求当成耳旁风,无所禁忌,最终违反制度被处罚。
3.侥幸心理作祟。认为自己酒量很大,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熟悉本地驾驶路况,路程不远,认为一瓶啤酒,不影响驾驶,平时该路段也没有交警设卡查酒驾,及时查到了酒驾也不是醉驾,于是“想当然”的抱着“不可能”侥幸心理,冒然酒后驾车,这是导致违反交通法规又一重要原因。
机动车辆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工作生活“好搭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共识,成为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抱有侥幸,以身试法,酒驾醉驾,付出违法犯罪代价后,还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2011年,醉驾已写入刑法,相关法规对酒驾已做规定,亮出戒尺。酒驾醉驾触犯法律底线,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红线,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党员身份,敬畏法纪,养成主动遵章守纪的好习惯,主动接受监督,主动学法守规,主动吸取案例教训,拒酒驾醉驾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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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 源|段纪委
编 辑|付伟峰
初 审|刘林鑫
审 核|沙益鹏
签 发|谭千江
发 布|达州供电段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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