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民生   2025-01-07 20:09   辽宁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凌源市市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农历二月初三至腊月二十二期间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本通告所称凌源市市区范围是指南街、北街、东城、城关、红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包含所辖的社区和村)。


二、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高铁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铁、高速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洗浴、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7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五、倡导全市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实名制购买、登记管理制度。


六、本通告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凌源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本通告条款与《凌源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凌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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