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 法治深一度

时事   2025-01-24 21:34   海南  

梳理社会热点的法治脉络,解读身边案件的法律问题,探寻新闻背后的法治精神。法治时报融媒体栏目《法治深一度》每周五晚邀您深读。


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了近期各级医保部门查处的5例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医保部门提醒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你我,人人有责。参保群众要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不出租、不外借,自觉抵制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医疗保障基金是

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然而

近年来

却成了一些人眼中的“摇钱树”

我们要以零容忍的态度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



在你身边是否发生过这样的事:本该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几经“手脚”变成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又或者通过冒名、虚假就医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注意了,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医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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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案例




01、转卖药品、医用耗材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小张使用小李的医保卡多次去医院开药品,将骗取药品低价销售给小王。其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视频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02、还有免费体检这种好事?


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小王通过义诊、网络宣传、健康讲座等方式招揽具有医保待遇的人群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表面上是免费组织老年人健康体检,实际上是利用参保病人的医保信息,通过虚假用药治疗、虚假康复项目治疗甚至是窃取参保病人信息办理虚假住院等手段。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视频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03、药贩子盯上老人?


郭阿婆年近七旬,因为身患慢性疾病,需要经常到医院看病开药,一来二去,郭阿婆便被蹲守在门口的药贩子盯上了。药贩子鼓动阿婆用医保卡去开药,再将药卖给他,阿婆一开始并不理会,但经不住药贩子的再三劝说,法律意识淡薄的她想着“医保卡里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便动摇了。自2017年12月以来,郭阿婆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持本人及其丈夫的医保卡在福建省厦门市多家医疗机构以骗开、多开的方式套取药品,并将其中大量药品低价出售给孙某江(已另案起诉),已查明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24699.87元。



福建厦门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刷医保药品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看了以上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

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吧~


我国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依法惩处此类犯罪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法官提示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医保基金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绝不能心存侥幸,谋取私利,要规范合法的使用医保基金,如果违法骗取医保基金,当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时,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欺诈骗保!

希望大家增强法治意识

守住道德底线

不被非法利益诱惑

让我们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新疆日报、中国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审校:曹飏

编辑:黄佑轩

审核:付向荣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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