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内蒙古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加大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压紧压实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对未建立管理制度、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多家违法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现将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十余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王某某编造“大青山山民与外星人合影”网络谣言案
2024年4月,王某某为博取关注,编造“大青山山民与外星人合影”虚假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引发社会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包头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王某某编造“种洋烟现场”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王某某为吸引流量、博取关注,剪辑某地春耕现场视频并配文“种洋烟现场”的不实信息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引发社会关注,造成不良影响。包头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宫某编造“本地发生交通事故”网络谣言案
2024年9月,宫某为博取关注和流量,通过剪辑外地交通事故视频,编造“本地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实信息后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引起社会恐慌,造成不良影响。呼伦贝尔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宫某予以行政处罚。
通辽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于某某编造“女鬼半夜拦车”网络谣言案
2024年4月,于某某为吸引关注、增加网络热度,编造“女鬼半夜拦车”的不实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造成不良影响。通辽市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通辽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孟某某编造“通辽爆发食人细菌”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孟某某为博取关注,编造“通辽爆发食人细菌”不实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通辽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孟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通辽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希某某编造“通辽发生雨灾”网络谣言案
2024年8月,希某某为吸粉引流,通过剪辑外地雨灾视频,编造“通辽发生雨灾”的不实信息后发布在网络平台,引发网民关注讨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通辽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希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赤峰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邵某编造“赤峰市发生内涝”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邵某为吸引眼球,获取流量和利益,通过剪辑多年前外省洪灾视频,编造“赤峰市发生内涝”的不实信息后发布在网络平台,误导网民,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赤峰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邵某予以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杨某某编造“当地高层小区发生火灾”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杨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通过剪辑国外某高层小区着火视频,编造“当地高层小区发生火灾”的不实信息后发布在网络平台,引发社会关注,造成不良影响。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刘某编造“集宁路面坍塌”网络谣言案
2024年7月,刘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通过剪辑其他城市路面坍塌视频,编造“集宁路面坍塌”的不实信息后发布在网络平台,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曹某某编造“杭锦后旗发生爆炸”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曹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通过剪辑其他城市发生爆炸的视频,编造“杭锦后旗发生爆炸”的不实信息后发布在网络平台,引发网民关注讨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博物馆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博物馆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4年3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某博物馆综合安防管理平台软件Web界面被攻击篡改。经查,被攻击篡改的系统为该博物馆的综合安防管理平台,该单位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涉案系统未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系统高危漏洞隐患长期暴露于互联网上,导致系统界面被黑客攻击篡改,造成不良后果。
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依法对呼和浩特某博物馆处以行政警告。
内蒙古通辽某热电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通辽市公安机关曾多次对通辽某热电公司进行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并对同一个网络安全高危漏洞处以行政警告,但该公司一直未开展有效整改,导致系统长期处于“带病工作”状态,存在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
通辽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依法对该公司法人曹某栋、网络安全负责人杨某平分别处以壹万元、伍仟元的行政罚款。
内蒙古赤峰市某培训学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4年4月,赤峰市公安机关对属地网站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某网站被篡改为赌博网站。经查,该网站为某培训学校于2014年7月14日注册,域名到期后未进行续费和注销操作,无人管理,后被不法人员篡改为赌博网站。同时还发现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赤峰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依法对该培训学校处以行政警告。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4年7月15日,锡林郭勒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某煤矿公司的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疑似受到病毒攻击。经现场勘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有效防范技术措施,系统存在弱口令等问题隐患,不法分子通过暴力破解密码并在服务器植入勒索病毒,致使该公司的监测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安全生产数据无法正常回传,致使其公司业务停摆。
锡林郭勒盟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警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酒店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4年3月17日,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对鄂尔多斯某酒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IPTV网关设备登录开机界面被非法篡改。经查,该酒店工作人员网络安全保护意识淡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为便于远程维护,在无防火墙等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酒店所使用的IPTV网关设备直接映射在互联网端,导致设备登录开机界面被篡改。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依法对该酒店主管杜某、责任人员苏某分别处以伍万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鄂尔多斯某供应链企业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4年7月1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对鄂尔多斯市某供应链企业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供应链企业主要开发互联网软件等产品,其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于多个行业和领域,该企业网络安全保护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其开发的信息系统存在高危钓鱼漏洞,可导致被服务单位敏感数据泄漏等后果发生。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依法对该供应链企业处以行政警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事业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4年8月12日,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日常检查时发现,鄂尔多斯市某事业单位APP存在配置错误、敏感信息泄露等高危漏洞,并且该APP具有对外公开性,发布各类新闻公告、宣传动态信息等,后台存储大量工作人员信息和用户人员信息,存在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依法对该事业单位处以行政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