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龙明刑事工作室
2024年十大经典案例
钱龙明刑事工作室出品 | 第103期
钱龙明刑事工作室精选2024年十大经典案例,带您洞察法律的深邃与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诠释,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我们将一一为您揭晓这些案例背后的故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01|马某某强奸案
承办律师:钱龙明等
关键词:值班律师 认罪认罚 量刑调整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某日晚,马某某与齐某在宁波市奉化区某KTV包厢内唱歌喝酒。当晚23时左右,马某某带齐某至隔壁包厢上厕所时,欲与齐某在该包厢内发生性关系,遂授意包厢老板陆某某将包厢门锁住,陆某某予以配合。后马某某在包厢内用身体压、脱裤子等手段,在违背齐某意志的情况下,欲强行与齐某发生性关系,终因齐某强烈反对而自行终止。
案发次日,马某某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
该案至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马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工作室律师在案件移送至法院时接受了马某某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工作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对马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畸重。本案中,马某某系犯罪中止,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侦查阶段就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工作室律师遂向法院提出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对马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工作室律师的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调整了对马某某的量刑建议。
办案结果:
2024年1月24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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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麻某强制猥亵案
承办律师:毛清旭等
关键词:逻辑分析 证据锁链 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日,麻某、薛某(女)以及麻某同事、薛某闺蜜一起喝酒聚餐,聚餐期间,麻某、薛某已是相谈甚欢,关系暧昧。餐后,四人至洗浴中心洗浴,在洗浴中心二楼大厅时,麻某、薛某已互有亲吻,随后至洗浴中心三楼开了包房并二次发生性行为,期间二人接受足浴服务,并当技师面互有亲吻、抚摸。
与薛某的性行为后,麻某移步至洗浴中心二楼大厅睡觉,后一名自称为“薛某干爹”的男人打电话给麻某,痛斥麻某与其“女儿”发生性行为,在洗浴中心大堂,麻某遇到了薛某和其“干爹”,在沟通被拒后,麻某离开。后薛某报警,麻某被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无论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若要罪名成立,必须存在被告人违背妇女意愿。
接受本案委托的工作室律师会见麻某后,发现麻某的供述和薛某的陈述存在大量矛盾之处。要明晰麻某的供述是否真实,工作室律师认为,必须结合案件中其他的人证与物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麻某和薛某在二楼大厅时是否为一起躺睡,是否互有亲密行为,至三楼订包房时薛某在旁陪同,其意识是否清醒;2.在三楼包房时,薛某曾为找手机和手牌,与足浴技师一起至二楼寻找,此时女方意识是否清醒;3.薛某与麻某在足浴技师面前是否进行过搂抱和亲吻,之后又一起提前结束足浴按摩服务;4.薛某是否主动或安排他人将发现的手机和手牌给睡在二楼大厅的麻某送过去。工作室律师认为,以上1、2、3、4点的疑问解决是为分析判断薛某在案发当时的意识清醒程度,会对案件的认定至关重要。工作室律师认为,上述疑问,是可以通过洗浴中心内部的视频监控、麻某同事、薛某闺蜜以及足浴技师的证人证言来解决。
经过工作室律师的辩护,侦查机关查清了上述疑问事实,发现薛某发生性行为前后系自主行动,身体检查中未有伤痕,薛某指控麻某涉嫌强奸或强制猥亵妇女的证据不充分。
办案结果:
2024年1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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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承办律师:钱龙明等
关键词:发现犯罪 律师职责 保密义务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已婚男子黎某某冒充济南军区某集团军少尉军官,在陌陌交友软件里先后结识二位单身女子,随着聊天深入和线下约会,感觉感情已深的二位女子,分别与黎某某建立起了“情侣关系”。不久,黎某某虚构理由分别向二位女子“借款”,累计得款8万余元。2021年中旬,黎某某怕时长暴露,不辞而别。明白被骗后,二女子选择了报警。
2023年7月,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以黎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工作室律师在接受黎某某的委托并开始辩护工作后,又有一名自称是“黎某某女友”的女子联系律师询问黎某某案件进展,并关心其“男友”看守所内生活。经向黎某某核实,律师获悉此女子也系黎某某网上聊天相识,线下约会后确定“情侣关系”,黎某某也虚构理由向该女子借款若干。该女子尚不知黎某某的真实身份,真实案情,也是一名受骗者。
律师分析:
工作室律师在为黎某某辩护的过程中,虽然发现其有新的犯罪行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除非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因此,工作室律师最终选择恪守职业纪律,坚决为黎某某保守秘密。直至该案辩护工作结束,黎某某新的犯罪行为未被揭发。
办案结果:
2024年2月6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全案限于案发初期报警的二位女子被骗钱款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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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何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承办律师:干科威等
关键词:牵连犯罪 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谢某某拥有多只油船,长期在东海等海域将境外成品油售卖给国内船只,走私入境。2015年以来,何某受到谢某某的雇佣,在谢某某的船只上负责修船、招募船员以及发放工资等工作。期间,何某还在谢某某的指示下,提供多个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帮谢某某收取油款,并转账至谢某某指定账户,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2022年9月,何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2024年2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何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并无争议,工作室律师认为,何某协助谢某某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不应单独定性为洗钱罪。何某在走私团伙中系受谢某某指示,负责召集部分船员参与走私,并协助将赃款转账至指定的境内账户。何某转账的行为即便为犯罪,也仅系走私犯罪中的一个环节,系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转移犯罪所得,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不具有独立性,不应当单独评价。对于何某既参与走私,又通过提供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走私油款的的行为,应当一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采纳了工作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洗钱罪指挥未予以认定。
办案结果:
2024年2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九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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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承办律师:刘华杰等
关键词:境外羁押 刑期折抵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徐某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明知B公司及B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在运作P2P业务过程中存在资金池的情况下,仍将A公司收集的借款人、车信息通过C公司提供给B公司用于在某金融平台发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A公司共通过某金融平台吸收资金共计7000余万元,截至案发造成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
案发后,因徐某某身处柬埔寨,无法实施抓捕,公安机关依法注销了徐某某护照并通报柬埔寨移民局。2023年11月17日,徐某某被柬埔寨移民局抓获,2同年12月27日,徐某某被移交我国警方,同日被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接受委托并了解到全案情况的工作室律师,除了提出徐某某在本案中发挥作用较小、存在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之外,还关注到本案存在着境外羁押的情况。
2021年6月17日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的出台,首次对“境外羁押、境内审判、境内服刑”的犯罪分子刑期予以折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考虑到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徐某某在柬埔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实情况,工作室律师提出了参照适用这一条款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2024年8月2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在境外羁押的期限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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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胡某某职务侵占案
承办律师:钱龙明等
关键词:职务与职务便利 职务与犯罪作用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曾出任余姚市某房地产公司云泸住宅小区项目销售部副总监。其实,胡某某到任不久,就发现销售部近十名置业顾问(员工)或多或少存在着将主动到售楼处来购房的客户转化成是中间渠道商带来的客户,从而由中间渠道商向某房地产公司申领居间费用,再由所有参与行为人员一起分享所得赃款。胡某某初想阻止这种行为,后经部分员工劝说,终同意不主动阻止,并收受后期产生的所谓的居间费用分配款。
2024年8月案发,胡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参与员工均被取保候审。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胡某某是管理人员,但不直接接触购房客户,也不负责申批居间费用,犯罪行为中的对客户的区分、转化中间商渠道客户、向公司骗领“居间费用”和后期分赃比例等系列行为,非因胡某某是管理人员的身份而与参与作案的普通员工有重大差异,也即职务高低不是导致本案行为中地位和作用必然会高低的原因,恰恰相反,胡某某的作用甚至还低于普通员工的作用,故工作室律师认为,胡某某也应当享受到取保候审“待遇”。
办案结果:
2024年9月,被刑事拘留近30日的胡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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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吴某某强奸案
承办律师:刘华杰等
关键词:酒后强奸 调查走访 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李某存在长期通奸关系,吴某某之友陈某某经吴介绍与李某认识后,也曾与李某发生过性关系。2023年9月27日晚上22时许,陈某某、吴某某与李某在新大地KTV唱歌喝酒后,经陈某某提议,到附近吃夜宵,期间三人均有饮酒。晚上24时许,三人离开夜宵摊,前往李某暂住房。在暂住房内,李某先后与吴某某、陈某某发生性行为。后李某报案,吴某某于2023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系吴某某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侦查阶段介入本案后,工作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吴某某,了解到三人存在有特殊关系,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室律师进行现场走访,调查了解周边商家案发当晚见闻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承办检察官。
工作室律师从“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三个角度分析并判断吴某某“并未违背被害人李某的真实意愿”的结论,合理推断“案发时被害人李某实际并未达到严重醉酒,其也不因醉酒而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本案至多是属于“酒后助性”“酒后乱性”之不道德行为。
与此同时,工作室律师还积极协助家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办案结果:
2024年9月8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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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彭某开设赌场案
承办律师:刘华杰等
关键词:调查取证 轻罪辩护
案情简介:
2022年初至2024年4月,彭某同刘某先后在北仑区新大路店面房、新碶街道店面房,多次组织他人以“推倒胡麻将”、“红中麻将” 等方式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存在抽头渔利行为。
侦查终结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以彭某、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将二人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分析:
办理本案的工作室律师经过细致的阅卷,发现彭某的棋牌室在前、中、后期经营方式有所不同,故分析认为彭某之行为也应具体区分。棋牌室经营前期以“推倒胡麻将”形式为主,该阶段抽头金额小且有封顶,应属固定台费;中期以“推倒胡麻将”为主,同时存在“红中麻将”形式,参赌人员固定的“红中麻将”与“推倒胡麻将”的,台费固定,而参赌人员不固定的“红中麻将”因抽头不封顶,故台费不固定;后期为“红中麻将”形式,不同的是参赌人员固定或不固定的麻将局。
工作室律师调查了本地其他棋牌室收费标准后,向检察机关提出,针对彭某收取固定台费的行为,其收费标准与本地其他棋牌室相比大体相当,应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应以赌博论处;针对参赌人员不固定的“红中麻将”,虽抽头上不封顶,但因不存在严密的组织架构且彭某本人对赌博活动无实际控制力、最终抽头渔利也存在低于固定台费等情况等,其行为至多构成赌博罪。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参考了工作室律师意见,于2024年8月以赌博罪对彭某进行起诉。
办案结果:
2024年9月9日,因彭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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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王某开设赌场案
承办律师:干科威等
关键词:主观故意 帮助犯罪 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金融分析师。2023年7月,公司老板金某在宁波线下开设了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利用王某的工作之余,安排其为俱乐部提供物资采购等日常服务。
金某另招聘了十余人分别担任俱乐部店长、主管、前台、荷官,以运营德州扑克俱乐部,为线下前来赌博的赌客提供服务。
2024年4月,经公安机关告知,王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随后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律师分析:
工作室律师介入后发现,王某在参与俱乐部工作的过程中,并不知晓店内的赛事为赌博活动,不明知自己是在协助开设赌场:1、王某长期在上海工作,仅通过线上完成采购和向员工发放工资工作,俱乐部在宁波的线下经营行为,王某并无了解;2、王某完成的转账等程序性工作,并不证明该行为是明知为开设赌场提供协助;3、王某为俱乐部服务,无任何获利。
工作室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即使王某的行为在形式上构成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王某的情节也属轻微,依法可不按犯罪处理。首先,王某的行为与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并不积极、直接为赌客提供赌博帮助;其次,王某在俱乐部的参与程度低,纯属义务帮忙;再次,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属于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最后,王某系初犯、偶犯、从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工作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王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2024年9月29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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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某职务侵占案
承办律师:钱龙明等
关键词:罪轻辩护 羁押期满 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张某在宁波一家A信息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9年6月至12月,公司总经理蒋某要求张某协助自己,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与宁波某传媒公司签订虚假技术外包合同及结算单,将A公司账户内54万元转至宁波某传媒公司账户。宁波某传媒公司在扣除一定好处费后,剩余52万余元汇入了蒋某实控的B公司账户用于经营。
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蒋某再次要求张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以A公司的名义与宁波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虚假技术外包合同及结算单,将A公司账户内76万余元转至宁波某网络科技公司账户。宁波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扣除一定好处费后,剩余68万余元转给了张某用于个人开销。
2023年10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刑事拘留。
2024年5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工作室律师对张某侵占A公司54万元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张某侵占A公司76万余元的事实及定性有异议,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通过查阅在案证据,工作室律师发现,A公司总经理蒋某有权决定下属员工的工资的年终奖,其与张某虽然存在利用与宁波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虚假的技术外包合同及结算单向该公司转账76万余元后转至张某个人的情形,但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用于向张某发放工资及年终奖。张某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A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要件,故检察机关对此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2024年7月,该案一审开庭,工作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随后,工作室律师以张某已被羁押的期限,与辩护人无异议的行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已经基本相符为由提出取保候审,获法院批准。
办案结果:
鄞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0月22日决定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目前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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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钱龙明刑事工作室
成立于2018年6月,由钱龙明、干科威、毛清旭、王光杰、张天云、刘华杰、张伟利等律师组成。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和刑事顾问领域;以组队合办制、疑案讨论制、大案互助制落实每一件刑事案件;以刑事讲堂、刑事漫画、刑事杂谈等举措传播刑事文化。
团队荣誉:2017-2018年度宁波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2019-2023年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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