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4日,根据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认证与标准化计量股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4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机动车检测站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4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上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执法人员对环保检测汽油2线进行检查,发现已经整改标示“停用”;2、环保检测柴油线仪器压缩空气进气管漏气,发现已经完成整改。3、质量手册等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修改,发现已经完成整改。4、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车牌号为粤K88818(检测时间:2024.7.5)、粤K9060(检测时间:2024.7.9)两辆机动车的检测报告档案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4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检查问题,调取茂名市检验监管视频系统中车牌号为粤K88818机动车的外观检验监控视频,由于监控视频储存于公安系统,无法下载,故通过同步录像的方式取证;根据提取的视频显示粤K88818车辆外观检验员(操作灯光人员)不是当事人的检验人员,粤KP9060外观检查视频,发现未检大灯、转向灯、安全带。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拍照、录像取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08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实,粤K88818车辆由非当事人监测站检验人员一人完成车辆外观检查;粤KP9060由公司监测站检验人员一人完成车辆外观、安全装置检查,检查过程中未检大灯、转向灯、安全带,且检测结果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4车辆外观检查“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判定0”,5安全装置检查“汽车安全带判定O”。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