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解读,2025年1月1日实施!

百科   2024-12-04 18:41   北京  
☆环保设施也是生产设备。
☆说明书应明确设备安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时,又多了一个扩展思路的方式。”
☆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气等)保护里面“没有二氧化碳”了。
☆设备的说明书里面要有检维修(包括在线监测、报警系统、智能诊断、远程监控等方面)、保养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自动控制系统要有防止因控制指令紊乱造成危险的措施,“要学会看指令代码了???”
黑色文字为GB5083-2023,紫色文字为99版,红色文字为重点内容。
1、更改了“生产设备”术语和定义(见3.1,1999年版的3.1);
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装卸、安装、储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含环保设施)、装置和器具。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2、增加了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的要求(见4.1、4.2);
4.1生产设备的设计应识别其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风险,如各种工况、环境,特别是异常工况、不良环境下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4.2生产设备(包括零部件)应有符合产品安全性能的力学特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储存、安装、使用和拆除时,不应对人员造成危害。    
3、——增加了启动和停止的要求(见5.6.3、5.6.5);
5.6.3启动生产设备应通过控制系统的启动装置在规定情况下启动。
5.6.5 停止
5.6.5.1生产设备应设计能使其安全停止的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启动装置应在颜色或标志上加以区别。生产设备的停止控制应优先于启动控制
5.6.5.2遥控或人工智能控制的生产设备,当接收信号异常或信号中断时,应设计自动停止功能或自动操作功能,而不产生其他风险。
4、增加了控制系统操作风险和开关操作的要求(见5.6.2.1、5.6.2.9);
5.6.2.1控制和调节装置的所有操作均不应产生新的风险。
5.6.2.9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不应使用联锁装置代替控制开关执行常规机械功能
5、更改了安装、吊装和搬运的要求(见5.9.1、5.9.3,1999年版的5.9.2);
 5.9.1生产设备说明书应明确设备安装的风险信息。由于安装错误造成危险时,应通过设计消除或在说明书中明确相应的措施要求。
5.9.2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应在外形设计上采取措施,使之适应于一般起吊装置吊装或在其上设计出供起吊的部位或部件(如起吊孔、起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保证吊装平稳并能避免发生倾覆或塑性变形。
5.9.3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手工搬运的生产设备,应在外形、重心、刚塑性设计上采取措施,设计吊孔、吊环等吊装部位或部件,或设计成供叉车、平板车搬运的形状、荷载,保证吊装、搬运平稳,防止发生倾覆或塑性变形。    
6、更改了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见6.4.1、6.4.2、6.4.3,1999年版的6.4.1、6.4.2、6.4.3)
6.4.1生产、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易燃易爆介质(包括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的粉尘、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的生产设备,应根据易燃易爆介质的引燃温度、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
——防止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引燃温度、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设置消除静电装置、阻火器和水封等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采取防晒、降温、紧急冷却、安全联锁和紧急切断等安全卫生防护装置或泄爆、抑爆等措施;    
——设置相应的灭火保护设施。
6.4.1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其电气部分应按GB50058的规定执行,配套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满足相应的防爆性能要求。
6.4.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6.4.3因物料聚合、分解反应或误操作等造成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自动化生产;
——报警装置;
——泄压装置;
——联锁、闭锁装置;
——反应终止剂。
6.4.3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7、增加了防静电、防电伤的要求(见6.10.2、6.10.3);
6.10.2防静电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生产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接地、中和和跨接等消除静电危险的措施。
6.10.3防电伤用电生产设备应采取防止电气危害的措施,包括隔离防护措施、防止误操作措施和接地措施等。
8、更改了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见7.2,1999年版的7.2);
7.2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基本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包括搬运、储存、安装、调试、操作、检维修(包括在线监测、报警系统、智能诊断、远程监控等方面)保养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7.2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9、增加了环保设施的相关内容(见6.7.1、6.7.2);
6.7.1凡生产过程(包括三废处理)中能产生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装置完成加料、卸料等作业,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等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连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要求
6.7.2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对生产过程中粉尘、毒物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及其附属环保设施,应设计、安装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10、增加了智能化、远程控制等相关内容(见5.6.2.3、5.6.2.11、5.6.2.12、6.4.5);
5.6.2.3人工智能、远程遥控、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计符合本质安全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因控制指令紊乱造成危险。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的生产设备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5.6.2.11当生产设备具有本地操控和远程操控两种操控模式时,远程操控不应导致本地操控的危险发生
5.6.2.12有物联网、互联网等网络连接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及事故后果,采取物理措施、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和备份等网络安全措施。    
6.4.5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其远程控制系统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或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措施。
11、增加了基于风险评估的生产设备故障模式与失效分析的内容[见4.7的a)]。
4.7生产设备的设计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a)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生产设备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应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大家在平时做安全检查时,或多或少都碰到过一些设备零部件脱落、或者排放异味过重、噪声过大、人操作不舒服等等,当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些喜欢抬杠的员工就让你拿出这个设备的相关标准,想看看到底是不是有这一条。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很容易就去网上找这台设备的名称,然后翻来覆去也找不到标准。其实大可不必,《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就能帮你毫不费力的怼回去。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虽说是设计,但也涉及到不少使用过程中的原则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日常使用各类生产设备时涉及的标准进行解读: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这一条就给了我们检查人员很大的检查空间,制造、运输、贮存、安装过程我们暂且不论,在日常使用时,发现比如防护装置、转轴、皮带、螺丝、齿轮、密封件等等大大小小的零件,因为松动脱落或锈蚀等原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这一条都可以作为我们检查的依据。
4.2 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它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有些设备在生产中会涉及排放粉尘,或者涉及使用化学品而产生比较大的异味,又或者因为安装不当会产生比较大的振动,又或者有些诸如喷射机之类的设备本身会产生很大的噪音,诸如此类,不管是对人体还是环境都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害。那么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设备会在工作场所排放过重的粉尘,我们就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加装除尘装置;或因为一些化学品逸散造成车间内浓度过重时,我们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消除泄漏源;又或者发现存在很大的噪音、振动等时,我们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加装隔音房或者减振措施。

4.5 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在日常检查中,难免会有一些比较老旧的设备本身存在一些转动的部分或者带电的部分因为设计原因缺少防护装置,因为设计的比较早,会有一些防护装置的缺失,比如一些老旧的铣床,不像现在的数控铣床,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原厂进行防护装置加装也是不现实的,作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提出要求更换新设备,如果老板不愿意投资更换,那可以要求加装一些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维修部门进行一些关键部位的防护装置加装。

5.1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标准中5.1主要是对生产设备的适应性作出规定,比较常见的就是车间温度过高,或者湿度过大,造成设备内部线路以及一些零部件生锈、老化;或者使用负荷过高,常见的比如当发现设备超负荷运行时,作为安全管理人员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提出整改要求。

5.2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标准中5.2是针对生产设备本身材料的一些规定,跟使用关联性较大的是关于防腐的一些规定,常见的比如一些涉及腐蚀品的生产设备,像硫酸生产车间的干燥塔里的鼓风机,输送腐蚀性物质的泵等都容易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腐蚀,对这一类生产设备或零部件都要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及时采取防腐措施。

5.3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它可预见的外载荷的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若通过设计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

标准中5.3是针对生产设备稳定性的一些规定,我们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设备振动较大时,特别是一些旋转设备,比如风机、泵、压缩机等,长时间振动过大会对设备本身造成故障,比如导致轴承损坏、局部磨损、地基或转子损坏等,所以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设备异常振动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提出整改要求。

5.4 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标准中5.4主要针对设备表面、角和棱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设备存在这样的部位时,可以提出对这个部位作出一些软保护或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防护。

5.5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信号和显示器应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报警装置。

标准中5.5主要对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作出规定,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机械设备都有自己本身的信号或者声光报警装置,比如一些压机,我们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检查的就是这些信号或者声光报警的点检记录,是否处于正常的状态,以及我们现场的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为了操作方便擅自拆除了一些报警装置或信号。

5.6 若存在事故或危险时,不能迅速终止危险运行的设备,必须配置紧急开关;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能迅速而无危险的触及到,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在总开关柜上应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标准中5.6我们主要关注的则是急停开关和能量隔离的规定,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我们同样应要求设备使用部门对急停开关的功能作定期点检,再一个就是能量隔离,这个涉及设备LOTO等知识,后期会单独对这个进行说明。

5.7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标准中5.7主要是针对工作位置作出的规定,包括操作的姿势、座位、操纵室等,在检查时,当发现人员操作起来不舒服,比如可以坐着的,结果非要站着才能操作,比较滑的地面没有防滑措施等,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来检查。

5.8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

标准中5.8主要是针对照明作出一些规定。常见的见于一些操作机床,作为检查人员,发现机床上照明损坏可以依据这条提出整改要求。

6.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限速、防坠落装置;凡高度在2m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包括6.1和6.2、6.3都是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也就是在日常检查中凡发现防护罩缺失或损坏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来提出整改要求,尤其在一些高速旋转的零部件还应有定期的检查和更换标准。包括生产设备存在过热、过冷部位都应有防接触屏蔽。

6.4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设置惰性气体置换及保护系统、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等。

标准中6.4主要是针对防火防爆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个规定非常泛,但也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充分的检查依据,具体应该配置什么样的监测报警、设置什么型号的阻火器、用什么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还是要参照一些具体的规范,比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等。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最后一条则是对安全标志的要求,这样从设备零部件到稳定性,从控制系统到信号开关,从跑冒滴漏到防火防爆,我们都有了检查的依据,再去现场检查的时候有人提出质疑,这个标准的内容可以覆盖大部分设备类隐患了。

END

编辑:风险应急365
来源:安全与应急、小周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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