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实施细则(试行)

文摘   2024-12-02 13:59   新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组织(人事)部门,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推进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新人社规〔202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适用对象范围如下:

(一)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领域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及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二)我区企事业单位、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国内外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学术成就和业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创新创造能力或具备开拓本学科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科研关键难题的水平和能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三)我区在站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出站来疆留疆工作的博士后人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5年取得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前五)。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已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完成人,单项研发并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专利)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行业)标准3项,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中国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二)。

6.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7.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8.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9.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排名第一),所完成文艺作品获国家级专业奖个人最高奖项2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新闻类个人奖1项及以上,或一等奖2项及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所担任编辑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2项及以上。

10.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人员,获科研业绩评估考核B档以上资助,或B档人员获A档资助;获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项目团队前三名中的博士后。

11.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引进培养项目,且获最高额度资助,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在某一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技术成果获得同行认可,或在某一领域学术技术研究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才。

12.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13.由3名本行业国内一流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院士)特别推荐,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能够证明为国家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二)近5年取得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自治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作为第一完成人,单项研发并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专利)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或作为第二完成人,单项研发并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专利)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自治区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5项,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中国专利银奖1项(排名第一)或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排名第一)。

6.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7.获得自治区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8.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二)。

9.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排名第一),所完成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奖个人最高奖项1项;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新闻类一等奖1项及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所担任编辑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1项以上。

10.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人员,获科研业绩评估考核C档资助,或B档人员获B档资助,或C档人员获A档资助;获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银奖项目团队前三名或铜奖项目团队第一名中的博士后。

11.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本学科领域国际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

12.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3.由3名本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5年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疆外专家)实名推荐,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某一细节关键问题的高层次人才,或自治区内取得独特业绩、作出重大贡献、需要特殊评价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新增产值须提供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效益佐证材料,其中经济类成果转化的须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官方税务单据或缴款发票及相关专利技术或转让许可合同,数据仅以成果转化效益为准;农业类成果转化须提供转化推广面积或专家测产报告,并加盖成果转化主推单位印章及财务印章;新增上缴税金以成果转化单个税收票据为准,项目或产品总产值不予参考。

第五条 通过同行专家举荐方式申报的,举荐专家不得对未认可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应当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我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应当提供申报书、立项书、结项书或项目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在继续教育方面暂不作要求。

第八条 认定程序:

特殊人才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一)个人申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向用人单位申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自由职业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拟推荐人员及其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部推荐。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审核属实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四)专家审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贡献情况进行评价认定,通过人员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并签发职称证书。

第九条 通过认定取得的职称与评审取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网站

编辑:唐   瑜

审核:钟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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