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镇)、农村供水企业:
为加快我区污水治理步伐,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区绿色发展,根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78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表显示的计量值计算征收,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
二、征收办法
(一)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莱芜区城乡水务局委托农村供水企业每月随水费足额代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票据,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农村供水企业应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他事项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第一阶梯调整为3.1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1元,水资源税0.1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综合水价调整为4.2元/立方米(基本水价3.15元,水资源税0.1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综合水价调整为5.2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2元,水资源税0.1元,污水处理费0.95元)。各供水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
四、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