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赏百花冬观雪
冬天来临
大家把滑雪项目提上日程了吗?
冰雪运动虽然刺激,但也伴随着危险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网上流传着一句话,“滑雪的尽头是骨科”,可见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早在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就联合多部门发布公告,将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等列为第一批高危型体育项目。
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明知有风险,还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该由自己去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法律中,常见的自甘风险情形包括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比赛或者探险、极限运动等冒险类活动。
初学滑雪者常因技能不熟在滑雪过程中滑倒、跌伤或高估自己的水平,从初级道到中、高级雪道受伤,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外,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的自控原则提到,无论双板还是单板滑雪者,都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
雪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于前来滑雪的对象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雪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细分为:
1、风险告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滑雪场所必须就场地内的设施、风险以及天气、雪道等信息进行提示告知。
2、危险排除:雪场应及时对雪道、雪场周边影响滑雪的障碍或危险进行清理。
3、监管巡逻:雪场应当配备安全员,同时对占用雪道的滑雪者进行提示与劝阻,魔毯等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人值守。
4、设施规范:停止区、防护网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5、正确引导:雪场的教练应当引导滑雪者正确使用滑雪器材及护具。
6、及时救援:配备医务室以及急救设备等,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安排送医。
滑雪者在同一场地进行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事发时,如果后方滑雪者没有观察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将前方滑雪者撞伤的,后方滑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注意,滑雪者切勿因拍照停留在雪道中间、赛道处,以阻碍后方滑雪视线,造成碰撞事故发生。
未成年人一般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家长带未成年人去雪场参与滑雪运动,应当充分履行好监护职责,做好引导,否则因未成年人原因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滑雪者应当在滑雪场规定的雪道进行运动,滑野雪一方面可能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可能因为跨越边境线而受到处罚。我国严格规范边境的管理,各省根据《陆地国界法》制定有相应的《边境管理条例》,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滑雪者在雪场自助储物柜中存放的个人财物,实际上是与雪场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同时滑雪者作为消费者在接受保管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寄存于储物柜中的财物安全,本质上也属于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
对于滑雪者在滑雪期间寄存的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滑雪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所为,雪场的经营者就应对此负相应责任,同时应积极协助滑雪者办理失物追回。
温馨提示:私人物品摆放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若私人物品的摆放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较重,可能会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此外,如果摆放行为导致了公共区域的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购买保险能够分散潜在风险,但有些滑雪者认为只要购买了意外险,滑雪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能赔。事实并非如此,普通意外险往往不包含滑雪等高风险运动的保障责任,判断一款意外险中是否涵盖滑雪,核心不是看保险产品宣传,而要仔细查看保险条款。
如多数保险条款中的“高风险运动”一词释义中明确列出了滑雪、滑冰,并注明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该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意外事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滑雪场的门票包含保险,通常被称为滑雪场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此类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伤害和损失,对于游客自身疏忽或故意行为等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和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滑雪者可以在前往滑雪前购买专属滑雪保险产品,赔付范围涵盖因意外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保障、紧急求援服务等。
(大部分来源法治碑林侵权可删)
来源:可可托海国际滑雪度假区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