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屯昌公安交警在枫木镇开展交通秩序整治。10时33分许,一名男子因不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警依法拦下检查,当交警靠近驾驶人王某汉时闻到其身上有酒味,疑似饮酒驾驶,随即对王某汉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4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某汉10月9日被查照片)
在进一步检查时,民警发现王某汉曾于今年7月份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屯昌公安交警查获,此次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
▲(王某汉7月份被查照片)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与首次酒驾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再次酒驾”面临的法律后果更加严重。已发生过酒驾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更要时刻对自己敲响警钟,避免再次重蹈覆辙。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牢记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来源: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审核: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