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和全国文明城市,扎实推进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自觉维护的麻阳城市环境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开展城市综合治理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1.酒驾、醉驾、毒驾等三驾违法行为;
2.超速、超员、超载等三超违法行为;
3.摩电车辆无牌无证、加装遮阳伞、违法载人、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
4.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
5.乱停乱放、长时间占用临时停车位等违法行为;
6.行人乱穿马路、不按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行为;
7.追逐竞驶、飙车炸街等违法犯罪行为。
1.各单位和个人自觉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所有商户必须入店经营,保持门前屋后环境卫生整洁,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2.严禁在临街建(构)筑物立面、门框及玻璃窗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各类广告招牌及背街小巷张贴“牛皮癣”;
3.严禁临街店铺私设地桩地锁及其他障碍物,商铺喇叭音量自觉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防止噪声扰民。餐饮行业经营户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4.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加工作业、堆放建筑材料和生活物品、占道烤火、下棋打牌等。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放养或圈养家禽家畜、宠物和种植瓜果蔬菜;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人行道,对违规停放和背街小巷乱停乱放车辆将依法予以处罚。严禁利用非机动车、经营商品或其他手段侵占公共停车泊位;
6.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设施等建设行为。严禁在城区主次道路两侧及背街小巷乱搭乱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7.严禁损坏环卫、市政、绿化等城市各类公共基础设施。
1.二、三、四轮车非法载客营运违法行为;
2.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打表、拒载等);
4.公交车不按站点停靠、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5.维修企业违法拼装改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同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公务执法造成影响的公职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并向所属工作单位通报。
三、举报奖励
对于违法违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举报者按照政策规定,依法依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45-582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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