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靳某某,女,)被通告

民生   2025-01-24 17:58   河北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世东,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魏庄村。

    被执行人:任书良,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高臾镇西玉曹村。

    执行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23)冀0427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欠款4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世东、任书良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0(工作日)    联系人:苏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勇军,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东窑头村三组260号。

    被执行人:靳新翠,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东窑头村三组260号。

    执行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36982.4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勇军、靳新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0(工作日)    联系人:苏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李良,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北羊城村人。

    执行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23)冀0427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3890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李良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或者王李良的行踪线索、并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支付悬赏金1000元。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0(工作日)    联系人:苏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保红,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彭新路20号临甲1栋1单元06号。

    执行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427民终8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8282.1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保红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0(工作日)    联系人:苏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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