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武清区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一)

文摘   2024-12-24 11:18   天津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典型违法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武清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部署,近日,武清区应急管理局通报4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强化震慑效力。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氧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人民币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铝型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天然气撬装储存区域可燃气体安全报警装置处于故障停机状态。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7日,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台除尘设备未使用锁气卸灰装置、无进出口风压差检测报警装置、位于室内未使用无焰泄爆装置且无泄爆面积设计或计算文件。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根据国务院考核组对天津东义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明察暗访时移交的安全隐患问题,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支队  危化科

编发:宣教科


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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