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氧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人民币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支队 危化科
编发: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