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知法于心,守法于行

民生   2024-12-06 10:40   河北  

法律如同一道坚实的屏障

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维护着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与福祉


身为公职人员

应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做依法治国的践行者与法治精神的传播者


如何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侵犯群众知情权会受到什么处分?

……

一起来看

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校对:卢丽亚

责任编辑:杨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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