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
一、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中第五条“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第五条: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3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职工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即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90万元,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70万元)。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该政策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中第五条“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第八条“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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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
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
各区可制定“卖旧买新”优惠措施支持置换购房家庭购买本辖区新建商品住房。
▶第八条: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
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试行单独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
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流程,简化预售方案办理程序,实行“即报即办即备”,加快项目上市。
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中心城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实施全额预售资金监管。
*以上政策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将《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中第一条“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第二条“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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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
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全面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以上政策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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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生活之窗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