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文化   2024-12-12 19:55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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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4年11月29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四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重要作用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和作用。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深刻认识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意义。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纳入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裁判和监督中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为护航营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三)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和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中涉及经济社会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

(四)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不断探索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机制,把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纳入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提供保障。

三、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五)强化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机关应当积极主动执行、运用地方性法规,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带头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对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六)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没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立法目的、原则和规定制定配套文件、规范和标准,拓宽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路径,提升执法效果。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知法用法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强化专项督查;要统筹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八)依法落实监察机关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律业务学习范围,加强学习培训,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地方性法规对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据地方性法规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九)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得到适用是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自觉性,在司法活动中应当积极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审判中予以适用,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相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由主要实施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宣传、贯彻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配套的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创新性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等。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机制,定期检查地方性法规在本部门本系统的执行情况,保证地方性法规严格、公正、有效实施。

(十一)健全执法检查和审议意见督办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纳入监督工作重点,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实施情况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限期解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十二)加强地方性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集中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上位法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依据《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进行。

五、扎实开展普法,推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十三)全面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国家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纳入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公职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各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建立健全学法制度。

(十四)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层、立足公众的优势,把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融入“点、家、站”建设中,将其打造为法治宣传教育新阵地。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立法信息员加入到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活动中,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采取集中学习、邀请专家授课、送法上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及时有效收集、处理和反馈群众诉求,充分吸纳民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十五)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活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运用新闻发布、媒体访谈、解读释义等方式,让全社会了解立法背景、熟悉法规的重要内容和守法要求,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认知度。国家机关的门户网站应当及时登载地方性法规文本。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的工作力度。新闻媒体要通过发布法规文本、解读法规内容、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开展新闻监督等形式加大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推动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

监制:张文胜   王志栋

编辑:石鹏飞   赵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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