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维护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践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现将2024年“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某农产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案
2024年9月23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阳某农产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木耳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0元、没收黑木耳886袋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庆阳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木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西安市莲湖区张氏干菜调料经销部购进共100kg干黑木耳,单价71元/kg,货值7100元。经过分拣分装共生产袋装黑木耳938袋(100g袋)。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购进的黑木耳原料中含有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进行检验出厂销售,货值共计8537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向经销商和客户发送了产品召回通知书。截止2024年7月2日,召回不合格黑木耳94袋,实际销售52袋,违法所得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木耳和未履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某乳业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甘肃某乳业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甘肃某乳业公司生产的巴氏鲜牛奶和巴氏鲜羊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2024年5月26日从某公司购进生羊乳10斤和生牛乳17斤,当日生产巴氏鲜羊乳250ml/盒×14盒,巴氏鲜牛奶500ml/盒×14盒。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时购买巴氏鲜羊乳和巴氏鲜牛奶各12盒,付费合计204元;另外当日自行检验各取用1盒,剩余的2盒成品奶在超过一天未销售后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11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峰区某商务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作出了没收备样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284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峰区某商务部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西峰区某电动车商行从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1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付费购买,售价1422.5元。1辆备样被封存。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总货值为2845元,获利19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修理部销售无3C认证证书电动车案
2024年9月10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镇原县某电动车修理部销售无3C认证证书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3C认证证书车辆6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检查时,发现镇原县某电动车修理部库房内待售的6辆四轮电动车,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3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待售的6辆电动车是从山东购进,无法提供资质票据和3C认证证书,货值金额为26440元,截止检查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10月25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镇原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化肥2袋、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罚款8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镇原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鄂峰”牌神农峰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该复合肥料总养分、氧化钾两项不符合标明值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鄂峰”牌神农峰复合肥料50袋,规格为40kg/袋,进购价108元/袋,销售价130元/袋,货值金额5400元,截止检查时销售48袋,违法所得105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25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镇原县某服装超市销售的运动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运动鞋5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服装商标侵权专项检查时,发现镇原县某服装超市经营的运动鞋标识与“adidas“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似。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共购进30双,进货价35元/双,销售价格为45元/双,截止检查时,共销售25双,经营额为112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池县某烧烤店禁止顾客自带饮料案
2024年10月10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池县某烧烤店禁止顾客自带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华池县某烧烤店进行消费时,被告知不允许自带饮料。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并调查取证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事实。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销售污秽不洁食品案
2024年9月25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公司未在某学校食堂按照规定要求留样、销售污秽不洁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的孩子8月13日在某中学食堂就餐时发现购买的肉夹馍中有难以咀嚼的硬物,仔细观察后发现硬物表面附着有动物皮毛。经查,庆城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商为某餐饮公司,当日工作人员对购进的猪肉进行清洁时未对猪皮上残留的猪毛进行处理,导致2024年8月13日食堂供应的肉夹馍中出现带有猪毛的猪肉,且当日未进行食品留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
正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销售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4月18日,正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销售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以罚款709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正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正宁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正宁县某食品销售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现场检查,该食品销售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属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正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庆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