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农村“宅基房” 办理过户被叫停

文摘   2025-01-21 20:41   江西  

法院: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受法律严格限制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殊性质土地,其买卖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如果将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由此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梁某、黄某夫妇系平南县寺面镇某村村民。2024年3月,梁某、黄某与韩某(已故)的亲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梁某、黄某购买韩某位于平山镇的房屋,总价为90万元,梁某、黄某支付55万元作为首付,余款待过户后结清。梁某、黄某夫妇本以为房屋可以顺利过户,不料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识到房屋买卖协议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后,梁某、黄某夫妇尝试与韩某亲属进行协商,希望他们能够退回已付房款,但遭到拒绝。

梁某、黄某将韩某亲属诉至平南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韩某亲属退还已付房款55万元。

平南县法院法官以案涉房屋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为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梁某、黄某夫妇作为买受人,不属于案涉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笔录。韩某亲属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将55万元一次性退还梁某、黄某。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故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便是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广西高院


宅基地和乡村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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