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11月6日,长青司法所依法为三名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解矫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针对自己在矫正期内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谈了感想和收获,并表示今后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司法协理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性鉴定并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将其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及时衔接户籍地司法所接收,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接下来,长青司法所将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确保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均能到期依法解矫,避免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等行为发生。
供稿:司法局
编辑:麦英锋
审核: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