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王女士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长期对妻子王女士进行谩骂、殴打,王女士多次受伤报警,但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仍选择谅解。公安机关也向张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警告,希望能制止其家暴行为。但张某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久后又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导致王女士右侧尺骨骨折。经鉴定,王女士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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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张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女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王女士踢踹、殴打的行为,并造成王女士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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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家庭暴力事实清楚,而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五)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六)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七)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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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还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为法律所不容。家庭暴力中常伴随着身体伤害行为,其极易导致受害方不同程度伤害后果,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触及刑事责任。家作为社会的最小构成单元和我们日常生活的温馨港湾,其家庭成员之间应团结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幸福美满的家庭氛围。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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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妇女
监制:杨 凤 审核:秦亚明 编辑: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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