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坚决抵制家庭暴力行为

民生   2024-11-29 17:42   甘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家和万事兴,家旺国太平。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事件仍时有发生,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更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家庭暴力不是单纯的“家事”,是违法犯罪行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王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01



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王女士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长期对妻子王女士进行谩骂、殴打,王女士多次受伤报警,但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仍选择谅解。公安机关也向张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警告,希望能制止其家暴行为。但张某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久后又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导致王女士右侧尺骨骨折。经鉴定,王女士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02



案件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张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女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王女士踢踹、殴打的行为,并造成王女士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03



法条链接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家庭暴力事实清楚,而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五)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六)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七)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4



普法小提示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还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为法律所不容。家庭暴力中常伴随着身体伤害行为,其极易导致受害方不同程度伤害后果,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触及刑事责任。家作为社会的最小构成单元和我们日常生活的温馨港湾,其家庭成员之间应团结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幸福美满的家庭氛围。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ND

来源:甘肃妇女

监制:杨  凤 审核:秦亚明  编辑:张红梅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礼县妇女联合会


礼县妇女联合会
礼县妇女联合会是礼县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