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红色宪法在这里诞生

文摘   2024-12-04 23:13   江西  


走进位于瑞金市红井革命旧址群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的序厅,“伟大开端”4个金色大字映入眼帘,下面赫然全文镌刻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作者 | 苏春生 廖九平

题图 | “伟大开端


今天是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从出生到老去,从入学到就业,从工作到退休,我们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都离不开宪法的陪伴和保护。

1931年11月,在瑞金叶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以下简称“一苏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17条立法条文,共计3100余字。它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政实践的伟大开端。

在这部宪法诞生的背后,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1931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一苏大会”召开。


前期的筹备与起草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颁布各自的施政纲领和法律。至1930年上半年,红军已发展到14个军共10万人左右,在全国10多个省的300多个县先后创建了大小十几个根据地,管辖人口上千万。

为巩固工农民主专政、扩大提升影响力,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和制定宪法成为当时最迫切的革命需要。

根据新的革命形势,共产国际多次指示中共中央筹备召开“一苏大会”,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以统一领导各红色区域。1930年3月起,先期成立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开始了各项政策、法令等文件的起草准备工作。

“一苏大会”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是由在上海的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临时中央负责完成的。1930年9月至12月,“一苏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审议通过


“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在瑞金紧张筹备召开“一苏大会”的中共苏区中央局却未曾收到。

1931年10月11日,中共苏区中央局电告中央:“全苏大会在11月7日开……宪法大纲,请电告或寄来。”数天后,中共苏区中央局再次电告中央:“中央全苏大会11月7日开……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

在中共苏区中央局的一再催促下,1931年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报,郑重电告了关于宪法原则17条要点。电报强调,希望提此原则要点在“一苏大会”通过。

中共苏区中央局接到这个电报后,即在“一苏大会”开幕后的11月11日,经“一苏大会”主席团决定,组织了由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等和各代表团各推举1名代表组成的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加紧起草完稿工作,同时决定大会会期延长3天,并重新安排大会的活动日程。

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受命起草宪法大纲。11月15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临时中央:宪法此间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参考苏联宪法起草,正讨论中。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两度开会讨论、修改宪法大纲初稿后,终于如期形成提交“一苏大会”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

经过“一苏大会”与会代表热烈认真地讨论和审议,大会一致通过《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人民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虽然它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但它具有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基本内容,使它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雏形。

“一苏大”会址。


“这也是历史上无论什么政府所做不到的。”


《宪法大纲》保障工农群众享有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在乡(市)工农兵代表会议基础之上的各级工农兵代表会议,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问题,而且有权任免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监督他们的工作,确保人民民主。

正如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报告时指出的,“这也是历史上无论什么政府所做不到的。”

《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一是任何苏维埃公民都享有《宪法大纲》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是这种平等权利不是形式的,而是真实的。在规定苏维埃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的同时,总是相应规定保障措施,把重点放在保证苏维埃公民权利的实现上。

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关于对破坏选举、妨碍选举自由行为给以惩罚的规定、关于监督代表和罢免失职代表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苏维埃公民真正能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是任何苏维埃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例如,中央执行委员会原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原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犯罪,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特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成为中央苏区廉政风暴中的一个大案。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与变化,为了巩固和扩大革命阵营,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宪法大纲》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


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开端


走进位于瑞金市红井革命旧址群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的序厅,“伟大开端”4个金色大字映入眼帘,下面赫然全文镌刻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全国性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大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成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方面的重要起点。

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工人、农民、兵士及一切劳苦群众,是苏维埃国家的主人,享受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一切剥削阶级和其他反动分子实行专政。它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出现的新生事物,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确立的政体,是实行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这种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代表会议制度,既保证了工农群众能选出自己所信任并能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去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又保证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历史和实践证明,当年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当年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源。《宪法大纲》所确保的工农劳苦群众享有“最宽泛的民主主义”,是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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