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环节“全链条”做了明确要求。
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危险行为做了禁止性要求,并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方面,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进口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注册登记。
对在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此外,规定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明确政府应当加大对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办公单位按要求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宁夏日报记者 陈思)
推荐阅读
最近微信改版
经常有读者朋友错过推送
大家记得把『新消息报』
设为星标🌟
及时接收最新最热的推文哦~
点亮“在看”,关注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