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善安全生产情况,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于1949年1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会议,强调加强保安工作。1950年5月颁布的《关于煤矿保安问题的决定》中,分析总结了煤矿生产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有的煤矿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盲目追求生产数字,对保安工作麻痹大意,疏于防范,技术人员敷衍搪塞,不负责任。此后,燃料工业部陆续颁布了《公私营煤矿暂行管理办法》《公私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中国矿业暂行条例》等制度,从机构职权、检查制度、宣传教育等方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
《关于煤矿保安问题的决定》(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档案)东北地区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国营企业普遍设立安全生产专管机构,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召开专门性会议解决重点问题;工会组织建立各级劳动保护委员会,通过开会讨论、听取民意等方式切实解决问题。1950年2月28日,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下发《关于普遍建立生产责任制的决定》,要求各国营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制,对各种设备、安全、仓库等均须制定安全负责详细办法或工作规程,以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1950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凡公营工厂、矿山中之每一职工,对自己工作所属范围内,应负有安全保护之责”,“厂(矿)长对本厂(矿)的安全问题有总的领导、计划、推动、检查、督促,建立各种制度,筹建安全设备,防止破坏事故,严明赏罚之责。”1951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政务院的要求,将此规定抄发给中央各工业部,要求全国各公营厂(矿)参考试行,这是最早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规之一。在政策法规宣贯的推动下,东北地区的工厂、企业逐渐开始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思想,建立健全技术保安工作制度。鞍钢各工地先后制订了交通制度、安全合同制、雷电天气安装时的安全控制作业制、高空作业的安全检查制、专人负责制、机器检修制、集体安全制、人身与机械保护制度、奖励制度等;哈尔滨工具厂确定安技专责厂长,配备安技专职干部,要求各级领导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实行层层负责制,要求各职能和生产单位都必须与安技劳保科密切配合,并就本单位业务范围提出加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措施计划,解决一些立即可能解决的问题。
据《1950年煤矿保安工作总结》记载,1950年全国煤矿死亡率同比下降35%,负伤率下降57%,其中东北地区死亡率同比下降24%,负伤率下降29%,安全生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法规的颁布实施,旧中国遗留的工矿企业不安全、不卫生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伤亡事故下降,使我国进入了一个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的时期。(撰稿:应急管理部档案馆 董绮梦)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