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疏忽管理?小心被坑!

政务   2024-10-17 18:30   宁夏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宁夏某公司为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通过各种渠道紧急招用了一批从事钢结构加工的工人。2022年9月,该公司组织新招用工人集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工人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因该类劳动者人手紧缺,该公司遂默许王某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2023年6月,王某提出离职,并向该公司主张因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该公司甚是不服,遂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致电咨询。



  案例分析

王某入职宁夏某公司未满一年提出离职,并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该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该公司虽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系王某拒签所致,却无相关证据佐证。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确系王某拒签致使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应在沟通无果后迅速决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应当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以案示训

劳动合同既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基础,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因在管理上疏忽大意,不注重风险防范,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经济损失。遇到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并释明法律规定,督促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仍不能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防范后期发生劳动争议和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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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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